最新监管红线涉及助贷债券承销租赁通
2023/1/12 来源:不详一、年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业务名实不符
1、以为融资租赁交易提供金融服务为名,实质向企业发放贷款。有的银行以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不合规甚至虚假的租赁交易为背景,办理保理、信用证等业务,资金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流向企业,规避信贷业务监管要求。
解读:
虚假融资租赁交易背景,办理保理和信用证,本质上属于银行和租赁公司之间的空转,借壳而已。这和无贸易背景开票贴现有点类似,但是票据仍然是借助银行同业信用向企业提供融资。此前,很多地方政府平台的融资借助该模式向银行融资。
这里主要体现的问题有:
(1)企业不仅要向出资银行支付融资利息和业务手续费,还要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通道费,同时往往还需缴存30%的保证金,企业的融资成本变相提高。
(2)使用这种模式融资的企业,其资金用途往往也存在问题。毕竟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非持牌机构,通过融资租赁获得融资一般用途很难管控。
(3)风控保障层面,虚假交易背景,也导致银行没有取得租赁物权;很多时候银行通过办理无追索权租金保理业务,借道融资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类信贷融资,因为客户无法满足本行授信条件。实操中,一般都是租赁业务和租金保理业务同一天且利率相同只差通道费,确保通道费很低的资金占用成本,多数会选择异地融资租赁公司。
2、以代理业务为名,实质买卖资产。有的银行买入卖出福费廷等资产不在表内反映,仅记账手续费收入。
解读:
本质上是藏匿资产,比如会计上看福费廷余额为0,但通过调阅相关信用证业务资料,能看出是否开展过福费廷融资业务。部分机构通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福费廷转卖”模式隐匿规模。
还有一些是同业科目藏匿福费廷包买信贷资产,这种操作年以后少了很多,同业整顿初现效果。
3、以委托资管计划管理为名,实质进行直接投资。有的银行表内投资附属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成立的私募资管产品,违反监管规定向管理人下达投资指令。
解析:
这主要是在12家银行系公募基金和母行之间比较普遍。主要是因为公募基金有分红免税的优势,具体公募基金税收优势体系参见《终于有人讲清楚债券投资税收!》。这些公募基金成立专户,尽管具体专户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每个地方税务局也口径不一,不过大部分还是能享受。
虽然证监会也禁止这种定制化专户,包括证监会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新规(资管新规配套措施)都禁止管理人将主动管理和投资建议职责委托第三方。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都是一家人(高管调动都是公募基金和银行之间流动),取证较为困难。
部分机构也因为银保监会穿透授信和大额风险暴露要求,借着这个名义做穿透名单制管理,这更加隐蔽,也几乎不可能被认定违规。本质上,银保监会的穿透授信管理模式,和禁止以委托管理为名实质进行直接投资的要求,是冲突的。
年5月17日银保监会对招商银行总行的处罚案例中有一条:“为定制公募基金提供投资顾问”,本质上也是类似的逻辑,委托管理为名实质进行直接投资。
4、以债券包销为名,实质投资债券。有的银行对风险处置专户内的包销余券处置不力,留置至到期兑付,实际成为债券投资业务。
解读:
这种做法主要是违反《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承销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16号)。
(1)对可能出现的在承销期内未能全额出售所包销债券,风险处置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设定包销余券的处置期限。处置期自缴款日起计算,原则上最长应不超过6个月。设置风险处置专户。商业银行应在承销部门内设置风险处置专户,管理和处置包销余券,不得将此类债券直接转移至本行债券交易/投资部门(账户)。(2)商业银行投资部门投资于(计入会计分类为可供出售债券、持有至到期债券或应收款项类债券)本行所主承销债券的金额,在债券存续期内,不应超过当只债券发行量的20%。
显然上述做法超过6个月处置期限,以及占比可能超标。
5、以存放同业为名,实质进行同业投资,有的银行主导存入方运用存入资金开展同业业务。
解读:
这种同业违规操作早在年之前已经被玩烂了,三三四检查时期也是监管的重点打击对象。这也称为委托定向投资,一般出表方需要存入一笔期限和金额匹配的资金到代持方,而且代持方特地选择跨省的银行加大协查难度。在法询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