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招商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4/9/17 来源:不详

来源:证券时报

  公告送出日期:年7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恢复大额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年7月26日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曾于年6月30日发布公告,自年6月30日起调整招商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的限额,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累计申请金额超过50万元(A类份额)、20万元(C类份额),本基金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

  为满足投资者需求,本公司决定自年7月26日起恢复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取消A类份额50万元、C类份额20万元的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限额。

  如有疑问,请拨打客户服务--(免长途话费),或登陆网站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7月26日

  关于招商成长精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三个开放期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年7月26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1、招商成长精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以每个封闭期为周期进行投资运作,每个封闭期为一年。本基金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一年后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如一年后没有对应的日历日期,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2、本次为本基金第三个开放期,开放期时间为自年7月31日起20个工作日(年7月31日(含)至年8月25日(含)),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3、本基金自第三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次日)起至一年后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进入封闭期,即年8月26日(含)至年8月25日(含),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开放期间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开放期的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年7月31日(含)至年8月25日(含)为本基金开始运作以来的第三个开放期。本基金将于年7月31日(含)至年8月25日(含)的每个工作日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时除外)。对于具体办理时间,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自年8月26日(含)起,本基金将进入下一个封闭期。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日常申购业务

  (1)申购金额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分为A、C两类基金份额,其中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3.2.1前端收费

  3.2.2后端收费

  -

  (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1)赎回份额限制

  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及本基金管理人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日且不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5、日常转换业务

  (1)转换费率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收取。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续持有时间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转换开放日:本基金于年7月31日(含)至年8月25日(含)的每个工作日内可以办理转换业务。基金办理日常转换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2、份额转换: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3、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2)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

  7、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   交易网站:   客服--(免长途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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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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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贾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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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胡祖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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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

  传真:()

  备用传真:()

  联系人:冯敏

  (2)场外非直销机构

  具体非直销销售机构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年7月31日起,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招商成长精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商成长精选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及希望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和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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