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担保人却被要求承担责任招商银行提供的

2023/11/1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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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网1月13日讯(记者顾青青)贷款到期无法收回,银行理应要求贷款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担保人”并未担保,却被银行起诉承担担保责任,未免有些冤枉。年底,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就遭遇了这样蹊跷的事。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路支行提供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被司法鉴定结论系变造,审理后法院驳回了招行福州路支行对金王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不是担保人却被银行要求承担担保责任

信网了解到,此次案件的起因源于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招行福州路支行贷的一笔款项,这笔款项直到贷款期限到期该公司也没有还款。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担保作为贷款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为要回还款项减少损失,招行福州路支行要求此笔贷款的担保人即金王公司承担担保。但蹊跷的是,金王公司却否认了为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的事情。

那么到底金王公司是否是担保人?在法庭上,招行福州路支行出具了年信字第号《授信协议》。招行福州路支行认为《授信协议》明确载明由金王公司为协议项下地恩地机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且金王公司向招行福州路支行出具的编号为年信字第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该担保书也加盖了金王公司的公章,金王公司应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另一方面,招行福州路支行为证实金王公司为担保人,还提供了一份《关于降低代偿地恩地利息的申请报告》。“贷款逾期后,金王公司曾作为担保人向招行福州路支行提交了《关于降低代偿地恩地利息的申请报告》,并两次代地恩地机械公司偿还贷款利息,备注“代地恩地偿还贷款”。”以上证据,招行福州路支行认为足以证明金王公司对青岛地恩地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事实。

担保人鉴定银行的《担保书》系变造

担保人,意味着贷款人逾期不还钱,担保人就得承担责任还钱给银行。被扣了“担保人”帽子的金王公司为证明自己并未为地恩地机械公司担保,也向法庭出具了相应的证据。

其中,金王公司提供了一份司法鉴定,鉴定表示招行福州路支行据以向金王公司主张权利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系变造。

值得一提的是,金王公司在法庭上还提交了其与地恩地机械公司之间的《借款协议》、款项支付凭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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