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发展发牌前支付产业背景

2023/7/23 来源:不详

一、互联网快速崛起

20世纪末年,第4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年6月,我国上网用户人数达到了万,网民数量快速增长,同年,首信易支付平台上线,开创了三方支付服务模式。稍晚一年成立的环迅支付,同样作为业内的先行者开展了第三方支付服务。以二者为代表的的早期第三方企业主要为B2C模式的网站服务,通过收取手续费的方式盈利,在商户和银行之间建立起了联系。

到年第26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年6月,我国总体网民规模达到4.2亿,年上半年,手机网民较传统网民增幅更大。年6月17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事实存在多年的第三方支付终立规。在年上半年大部分网络应用在网民中更加普及,各类网络应用的用户规模持续扩大。其中商务类应用尤为突出,网上支付,网络购物、网上银行半年增长率均在30%左右。

数据来源:CNNIC移动支付网整理

二、移动通信技术换代跨越

移动通信技术满足了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与任何个人或服务进行交互的愿望。过去多年,在信息支撑技术、市场竞技和需求的共同作用下,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可谓突飞猛进,并且还将持续,目前5G已走进大众视野。

3G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在2G已然无法满足人们日益丰富的通信需求,3G的诞生使得移动宽带多媒体成为现实,保证了高可靠服务质量。

年12月4日,正式发放4G牌照,我国进入4G时代,4G与3G应用方面一致,但其网速的提升,大幅度提高了用户体验,某种程度上,不断发展、成熟、迭代的移动通信技术,成为了第三方支付业态的基础设施。

三、电子商务爆发元年

年堪称中国电子商务元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在这一年真正进入实质化商业阶段。

同样在年,腾讯、阿里巴巴、携程、盛大等互联网企业崭露头角,电子商务市场也与众多互联网服务一样,互相影响促进。年,电子商务已具维形,当然这也得益于网民的暴增,许多我们已无法记住名字的公司都在前赴后继。年-年间,受大洋彼岸的互联网泡沫影响过后,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迅速回暖,聪慧网、携程相继登录资本市场,大名鼎鼎的“淘宝+支付宝”组合,将成为阿里巴巴庞大帝国的基础,易趣eBay同样将中国作为最大市场。这一时期,我们还能看到亚马逊、京东、腾讯拍拍网等电商平台角力的场景。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问题在电子商务市场初期就已经存在,几乎就在“72小时网络生存测试”的同期,招商银行才在网上推出一卡通服务,使用户可以不必去线下办理业务。两个月后,建设银行宣布在北京开设网银服务,成为首个拥有网银服务的国有银行。

上述电商平台把原本在线下进行的交易活动转移到线上,并且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交易方式在信息管理、中介服务以及交易平台等方面表现出巨大优势,网上购物、在线交易很快成了一股新经济浪潮。旺盛的电子商务需求以及略显繁琐的网银支付之间的矛盾,给了第三方支付发展的机会。

四、金卡工程顺利开展

在第三方支付出现之前,金卡工程这一电子货币工程是支付行业绕不开的重大事件。

年6月,国务院启动了以发展我国电子货币为目的、以电子货币应用为重点的各类卡基应用系统工程,即金卡工程。金卡工程广义是金融电子化工程,狭义上是电子货币工程,它是我国一项跨系统、跨地区、跨世纪的社会系统工程。金卡工程以计算机、通信等现代科技为基础,以银行卡等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转账形式实现货币流通。

金卡工程的实施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电子化进程,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打下了基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金卡工程本身也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试点,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金卡工程的建设为实现网上支付与资金清算提供了良好条件。日后在支付产业具有举足轻重位置的中国银联,也可以说是这一工程的结果。而在某种程度上,第三方支付也是在我国金融电子化工程基础上的产物。时至今日,商业银行仍是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支撑。

五、发牌前的法律法规等政策环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有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的职责,可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支付结算办法》

明确规定了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也强调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份费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辖区银行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结合本行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行内的支付结算工作,调解,处理本行内分支机构之间的支付结算纠纷。

(三)《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千意见》

年1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确立了我国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六大举措。

该意见明确提出,要推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加快信用、认证、标准、支付和现代物流建设,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撑体系。

在支付方面,明确了加紧制订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研究风险防范措施,加强业务监督和风险控制;积极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相关法规,引导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等机构建设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线支付平台,大力推广使用银行卡、网上银行等在线支付工具;进一步完善在线资金清算体系,推动在线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并与国际接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在更多涉及支付监管的具体规范出台前,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为数不多涉及电子金融行业,维系互联网及电子支付领域的信息安全与金融安全的法律文件。

电子支付签约是指用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完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支付行为。通俗说就是把纸质合同的内容搬到网上,通过电脑/手机在线支付签约,形成电子合同。某种程度上,电子签名可以理解为电子支付签约的一个环节,支付签约一定要有电子签名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五)《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对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进行登记的公告》

根据该公告,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部分或全部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这些特定非金融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首府)所在地的中国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特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清算业务登记表”“有关支付清算业务的处理流程及业务管理办法”“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措施”等材料。这一纸公告,也可以理解为中国人民银行在发牌前的“摸底”。

第三方支付的兴起是信息化时代最重大的金融服污变革之一,基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而迅沫发展起來的第三方支付深刻地政变了传统的支付习惯。相关机构提供文付服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既合作又竞争,已成为我国支付服务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

另一方面,随着第三方支付服务业务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的支付工具推广,以及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该领域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比如客户备付金的权益保障问题、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中的违规问题、反洗钱义务的履行问题、支付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以及违反市场竞争规则、无序从事支付服务问题等。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难以解决,必须通过必要的法规制度和监管措施及时加以预防和纠正。因此,作为我国支付体系的法定监督管理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第三方支付终立规,支付牌照也即将登上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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